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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商业贷”——5月1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迎来新变化

组合贷业务

为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资金需求,减轻个人住房消费负担,5月1日起,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正式推出“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省资金中心缴存职工在兰州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向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


凡省资金中心缴存职工在购买兰州市域内自住住房时,同时符合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此举是省资金中心落实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惠民新政,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组合贷款条件


依据省资金中心新近发布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规程》,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款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仅以本人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增加共同申请人。


组合贷款额度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其中:单身职工60万元,已婚职工70万元;商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贷款审核过程中所购房屋不再区分限购区及非限购区,均按照首套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30%,贷款金额不超过70%且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核定;二套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50%,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且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核定。


申请组合贷款用于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评估价及省资金中心区域性限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


省资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有差异的,商业银行应当以省资金中心认定的收入为依据,充分考虑借款人家庭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月供支出,并保证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月还款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0%。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省资金中心审核结果为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额度由各商业银行确定。


组合贷款期限及利率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4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贷款利率分别按照省资金中心、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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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pdf文件


文章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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