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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地商品房贷款须知

(一)前提

缴存职工因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省资金中心已办理了准入手续的在售本地商品房,以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加本套房抵押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须缴存至贷款前1个月;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不得超过两次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5.信用良好,且近五年的征信记录符合省资金中心关于征信的规定;

6.有真实的购房行为,所购房屋符合当地房地产政策,《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签订时间在贷款申请一年以内;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购买限购区域内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30%,二套房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50%;购买非限购区域内住房,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20%;

7.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夫妻关系的,无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谁署名,均可由具备条件的一方申请贷款;

8.借款申请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9.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因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离异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0.以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加本套房抵押的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

11.符合省资金中心关于首套房及二套房认定规则;

12.省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所购房屋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含集体户口;如为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官证);

2.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申请贷款前3个月内或收入证明注明有效期内的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便函、介绍信及省资金中心制式收入证明等形式出具,证明须具有姓名、身份证号、月收入、开具日期,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或人事章)及申请日前12个月的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打印单原件,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或省资金中心规定可以核定收入的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及所购房屋共有产权人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的原件、复印件;

4.借款申请人是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如增加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能证明与借款申请人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如户口簿能够显示共同申请人与借款申请人关系的,可不再提供);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提供出具日期在贷款申请1个月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6.本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申请贷款前37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缴存不足37个月的,缴存明细需提供至首次开户汇缴日)及本中心贷款情况证明;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申请贷款前37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缴存不足37个月的,缴存明细需提供至首次开户汇缴日)及本中心贷款情况证明;

7.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开发商承诺并加盖公章的《阶段性保证书》;

8.抵押房屋的《测绘报告》原件(根据兰州市房管部门要求提供);

9.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10.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11.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资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合规、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面签《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阶段性保证书》、《个人房产或共同房产担保承诺书》(抵押房屋权利人为除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以外的其他人须填写)等,并在省资金中心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贷款受理、初审→预签《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用版)、《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凭证(借款借据)》并办理抵押登记面签手续→贷款复审→贷款审批→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开具收件收据→省资金中心取得收件收据→发放贷款(根据资金情况保留轮候发放贷款)

(五)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具体金额按照借款申请人申请金额和下列限额标准计算:

一、购买限购区域住房:首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额的7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额的50%;

      购买非限购区域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额的80%;

二、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四、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具体贷款额度以省资金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1-30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4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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