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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产抵押贷款须

其他房产抵押贷款须知

(一)前提

缴存职工购买不具备在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本地商品房、异地商品房、本地经济适用房、异地二手房、经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建设的只租不售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公寓,本地经济适用房、专家教师公寓需取得“四证”及立项批复,本地商品房、异地商品房需取得“五证”及立项批复,异地二手房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能够提供在兰州市区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须缴存至贷款前1个月;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不得超过两次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5.信用良好,且近五年的征信记录符合省资金中心关于征信的规定;

6.有真实的购房行为,所购房屋符合当地房地产政策,本地经济适用房、专家教师公寓需取得售房单位“四证”及立项批复;本地商品房、异地商品房需取得“五证”及立项批复;异地二手房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本地经济适用房、异地商品房、专家教师公寓)或产权过户时间(异地二手房)在贷款申请一年以内;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购买限购区域内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30%,二套房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50%;购买非限购区域内住房,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20%;

7.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夫妻关系的,无论本地经济适用房、异地商品房、异地二手房购房协议由谁署名,均可由具备条件的一方申请贷款;专家教师公寓的借款申请人必须为建房单位职工,且在建房单位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上;

8.借款申请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9.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因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离异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0.能够提供在兰州地区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房屋须在兰州市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权证书》,并由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中心房地产估价机构失信名单中的评估机构不予认可),抵押房屋权利人须配合省资金中心办理并完成全部抵押登记手续。如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需为未超过二十年且未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

11.以其他房产抵押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

12.符合省资金中心关于首套房及二套房认定规则;

13.省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抵押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含集体户口;如为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官证);

2.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申请贷款前3个月内或收入证明注明有效期内的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便函、介绍信及省资金中心制式收入证明等形式出具,证明须具有姓名、身份证号、月收入、开具日期,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或人事章)及申请日前12个月的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打印单原件,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或省资金中心规定可以核定收入的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及抵押房屋权利人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的原件、复印件;

4.借款申请人是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如增加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能证明与借款申请人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如户口簿能够显示共同申请人与借款申请人关系的,可不再提供);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提供出具日期在贷款申请1个月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6.本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申请贷款前37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缴存不足37个月的,缴存明细需提供至首次开户汇缴日)及本中心贷款情况证明;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申请贷款前37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缴存不足37个月的,缴存明细需提供至首次开户汇缴日)及本中心贷款情况证明;

7.抵押房屋的《测绘报告》原件(根据兰州市房管部门要求提供);

8.抵押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9.兰州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瑞不予认可),收取原件;

10.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11.购买本地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售房单位“四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复复印件、《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委托支付说明书》,均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已在省资金中心以其他房产抵押方式备案的楼盘无需提供此项材料);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12.专家教师公寓需提供售房单位“四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复复印件、《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委托支付说明书》,均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已在省资金中心以其他房产抵押方式备案的楼盘无需提供此项材料);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13.购买本地商品房需提供售房单位“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立项批复复印件、《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委托支付说明书》,均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已在省资金中心以其他房产抵押方式备案的楼盘无需提供此项材料);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购买异地商品房售房单位“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立项批复复印件、《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委托支付说明书》,均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异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登记证明原件;

14.  购买异地二手房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15.  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合规、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面签《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个人房产或共同房产担保承诺书》(抵押房屋权利人为除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以外的其他人须填写)等,并在省资金中心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贷款受理、初审→预签《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用版)、《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凭证(借款借据)》→贷款复审→贷款审批→在房地产登记部门面签并提交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省资金中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发放贷款(根据资金情况保留轮候发放贷款)   

(五)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具体金额按照借款申请人申请金额和下列限额标准计算:一、购买限购区域住房:首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和评估价的7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和评估价的50%;购买非限购区域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和评估价的80%;二、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四、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具体贷款额度以省资金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六)贷款期限

本地经济适用房、异地商品房、异地二手房贷款期限为1-30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如借款申请人抵押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4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  

专家教师公寓贷款期限为1-20年,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不长于借款申请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如采用其他房产抵押贷款方式,且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抵押房产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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